服装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规定(草案)

  规章制度     |      2018-09-01

服装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教育教学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稳定工作包括校园内部及学院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稳定管理。

     第四条  安全稳定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确保稳定”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及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安全稳定工作的主要任务:

     ()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通报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做好院内涉及治安和维护稳定方面的动态信息收集工作,全面掌握动态信息并及时上报学校;及时掌握和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处置学院内相关师生发生的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学校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邪教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

     ()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维护学院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学院内的违法行为,对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要及时上报学校,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配合学校完成相关处置工作;调解处理学院内部治安纠纷;维护学院所辖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掌握、化解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对院内有轻微违法的人员进行管理、帮助、教育。

     ()协助学校做好学院学生的安全与治安防范教育,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应工作。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院安全工作。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学院国外专家、学术活动、社团组织等的审查备案工作

     ()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主要工作

     第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打牢维护学院稳定的思想基础。加强法制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题教育,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安全教育包括国家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等内容。每年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心理咨询教育工作,积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八条  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宿舍安全检查,禁止学生宿舍内私接电线及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禁止饲养动物。

     第九条  加强学院网络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网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  举办大型活动时,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性质,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备,并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对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的学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告知学生家人;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退学。

     第十二条  不得将学院管辖的教学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非法传教等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要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形式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学院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敌对势力的渗透情况、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学生管理情况等,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造册、逐一落实责任、逐一跟踪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加强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工作。切实抓好对涉及宗教问题的日常管理,把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落实到学院教学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依法从严打击进行渗透和校园传教的非法违法活动。

第四章  安全稳定管理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院师生,共同做好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七条  配合学校做好全体师生的安全稳定教育工作,尤其是辅导员、实验员的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由行政副院长主要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并设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长: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行政副院长、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

     组员:党政办主任、教务办主任、科研办主任、分团委书记、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辅导员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行政副院长兼任。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配备专门的心理辅导老师,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院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

第五章  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院相关安全稳定管理制度及预案体系。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学院应完善预警机制,对于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并有序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院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学院内安全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应及时将相关事迹报给学校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因不重视安全稳定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学校或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服装学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或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服装学院

20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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