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学院”三重一大”制度

  规章制度     |      2017-11-08

服装学院”三重一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河南工程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 是指事关学院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

()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二次分配制度改革等。

()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各类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等。

()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等。

()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教师职称评定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一)国内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二)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是指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并报学校组织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院学术委员会的确定或调整。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学院实验室建设及实验设备计划等事项。

()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

()学院毕业汇演等大型活动。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追加预算和预算外1万元以上项目的支出。

()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其他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决策主体是学院党政联席会。

第九条  学院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

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要求和学院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议题须经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须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科级干部选拔,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院党政联系会决策之前,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学院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院党政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干部选拔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进行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要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要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要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将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策, 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至少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五章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的实施与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学校党组织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十五条  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在决策实施中发现决策失误的,有关科室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纠错的建议。需要重新作出决策的,应按程序重新决策。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得不到纠正的,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政办、教科办、团总支、学管办等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领导汇报。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七条学院“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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