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学院关于课程考核管理的规定

  规章制度     |      2015-04-09

河南工程学院

服装学院关于课程考核管理的规定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主要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考核管理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教学科研办公室和各教研室都要重视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考核管理水平。

为规范和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考核工作程序和制度,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核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考核的总体原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考核成绩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凡是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均须进行学期考核。

第三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四条 考核必须体现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完善以测试掌握知识情况为主的传统方法,从注重考核知识掌握情况转向重点考核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学院鼓励教研室组织课程组(教师)对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改革,提倡根据课程大纲,采取各种形式的考核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二章  课程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 考核形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特点由主讲教师提出,教研室确定。可以采取笔试、实操、实操与笔试相结合、撰写论文或调研报告、命题设计,闭卷、开卷、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部分实践性强的考查课课程考核可由学生平时成绩替代。平时成绩由考勤、作业(论文)、测验、实验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组成。

第七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均应在课程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每个学期各专业的专业考试课程科目一般不超过两门。每学期前两周,每门课程任课教师须将课程考核方式告知学生。

第三章  考试课程的命题

第九条  考试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平时学习的实际情况,由教研室组织拟定或从试题(卷)库中抽取。

第十条  各教研室应逐步建立试题(卷)库,命题要规范、科学,逐步实现标准化试题。

同一年级的同一门课程须使用同一套试卷进行考试,由教研室集体讨论,统一命题或从试题(卷)库中抽取。

第十一条 考试试题的难度应恰当适中,命题措词严谨明确,图表正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开卷考试的试题不应含有可以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论开卷或闭卷考试,均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3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十二条 笔试课程要求同时出难度、范围、份量大致相同的AB两套试卷,并拟定出AB试卷的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所有考试课程的命题采用学校统一格式,并递交电子稿。AB卷必须标明考试方式(开卷、闭卷或实操)以及相应的考试持续时间。试卷的最终采用应在两套试卷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试卷拟定后,由命题负责人签字后交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由学院统一交教务处审查后制卷。

凡未达到以上要求的试卷,一律视为不合格试卷,不得用于考试。

第四章试卷保密

第十四条 凡参与命题的教师与接触试卷印刷、保管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由命题负责人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要即刻销毁;在电脑上进行命题时,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等)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它课件混存,严禁在不加密的状态下用电子邮件或QQ等传输试题,确保试题的安全保密。评分标准与参考答案的保密亦同。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制的程序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试卷卷面格式(卷头)均按学校的统一要求。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考核纪律由校、院齐抓共管。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考前教育,特别是新生入学后的考风考纪教育,杜绝违纪和作弊现象的发生;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真正起到批评教育的效果。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所有考试(包括统考和非统考,开卷和闭卷)考场管理要求和考场纪律均相同。

    第十九条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由学院统一排考和安排教室。监考由学院负责安排。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学期任课教师为主考教师,课程考核安排一旦确定后,主考教师必须按考核安排履行主考职责。确系因故不能履行主考职责的教师应书面申请并经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请相同学科的教师代为主考。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科办主任、学工办负责人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院的课程考核制度建设、课程考核改革和试题(卷)库建设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学院课程考核工作;巡视检查课程考核执行情况;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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